洛孟送執(zhí)罰字〔2024〕第002號

發(fā)布時間:2024-09-13 來源:送莊鎮(zhèn)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5月,洛陽市孟津區(qū)送莊鎮(zhèn)營莊村村民司友峰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洛陽市孟津區(qū)送莊鎮(zhèn)營莊村土地,經調査,你(單位)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已經構成違法。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1、詢問筆錄1份;2、現場檢査(勘驗)筆錄1份;3、行政違法案件調查報告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洛陽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一部分第一節(jié)第二條第四項,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钡囊?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2024年9月5日洛陽市孟津區(qū)送莊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限期15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 對非法占用的1176.38平方米基本農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1490.53平方米耕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共計38432.9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可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或到當地銀行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孟津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孟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撰稿:郭飛飛、高博 審核:楊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