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案例】辦了婚禮未領證,共同生活后彩禮能退還嗎?

發(fā)布時間:2023-12-18 來源:區(qū)司法局

一對相戀已久的青年男女

按照習俗舉辦了婚禮

但由于女方年齡不夠

在婚禮之后的一年內(nèi)

他們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而就在這一年里

他們的幸福生活被打破

最終以分手收場

分手之后

雙方家庭為“彩禮”的退還產(chǎn)生了分歧

一起看看下面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李先生與胡女士系自由戀愛認識

雙方認識一年后先訂婚后舉行結婚儀式

在此期間,李先生陸續(xù)給付胡女士

彩禮8萬及“四金”

(戒指、項鏈、金手鐲、鉆戒)

等共計10萬余元財物

因胡女士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雙方未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

婚后,李先生離家外出打工

胡女士回自己娘家生活

李先生務工返回后

胡女士就到李先生家雙方共同生活

在同居生活期間

雙方因生活瑣事逐漸產(chǎn)生矛盾

李先生認為雙方已無感情

私下已多次協(xié)商分手

胡女士則認為雙方感情尚在

愿意與李先生繼續(xù)生活

并且自己所帶嫁妝仍在李先生家使用

雙方爭議不下

李先生向孟津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胡女士退還彩禮及“四金”等

財產(chǎn)共計108800元

【爭議焦點】

原告李先生認為:由于李父為其結婚花費數(shù)額巨大,造成家庭負債累累。自己為了和胡女士以后生活更加美好,經(jīng)常外出打工不在家,每年偶爾回來,胡女士幾乎不在自家生活,其僅在自己回家時才回來居住。并且雙方舉行婚禮以來雙方根本建立不起夫妻感情,自己從未體會到倆人之間的互相照顧、關愛和家庭幸福。

被告胡女士辯稱: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有兩年多時間,李先生支付的彩禮,自己完全用于婚后倆人家庭生活,已基本花完,無法向李先生返還。在二人共同居住期間,自己一直在李先生家生活,照顧自己公公的日常起居,在公公生病住院期間,也悉心照顧。在李先生外出打工期間,自己因離娘家較近,才會時?;丶?,也是為了避免在家里只有自己與公公的時候,兩人尷尬。同時在李某回家后,胡女士就會回到李先生家與李先生團聚生活。

 

【依法判決】

本案中,李先生、胡女士按農(nóng)村風俗習慣談戀愛,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較長時間,且共同生活期間有一定數(shù)額的消費支出,但雙方未最終登記結婚,現(xiàn)李先生因故要求終止婚約,故雙方婚約存續(xù)期間李先生給付胡女士的現(xiàn)金(含財物)胡女士可以適當返還。

關于應退還的彩禮數(shù)額,胡女士認可收到李先生80000元彩禮及價值17700元的“四金”等財物,李先生也認可胡女士舉行婚禮時帶有洗衣機、電冰箱等嫁妝。根據(j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同居時胡女士的陪嫁情況,及李先生要求解除婚約的事實,對李先生主張返還的彩禮數(shù)額,法院酌定對訴訟請求可退還25000元,比較符合當前農(nóng)村的婚約習俗,亦不違背當?shù)氐墓蛄妓?。故李先生要求返還的108800元彩禮,胡女士可退還25000元,對李先生訴訟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胡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洛陽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彩禮是我國古代三聘六禮婚姻風俗的延續(xù),是男方向女方表示真心求娶的莊重承諾,是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明確規(guī)定,但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nèi),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嫁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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