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3〕10號

發(fā)布時間:2023-12-29 來源:區(qū)司法局

申 請 人:馮XX

送達地址:河南省XX市XX區(qū)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14103220020XXXXXXXXXXXXXX號不予立案決定,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14103220020XXXXXXXXXXXXXX號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X月X日通過12315平臺舉報XX茶(XX路店)案件號為:14103220020XXXXXXXXXXXXXX,舉報內容為:本人于X月X號在XX茶購買一款XX白茶,金額為280元。根據被申請人回復,本人認為事情處理結果不清。被申請人回復:該茶餅屬于農產品,根據GB7718該茶餅標識凈含量不應當認為初級農產品,該茶餅宣傳抗腫瘤,抗輻射,降血糖,養(yǎng)肝,養(yǎng)心,降血壓等功效,不管是農產品還是食品均不可宣傳治療功效,該產品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等若干規(guī)定,按照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罰款應在20萬-100萬。被申請人的辦案人員對此虛假宣傳答復只字不提,現請求辦案人員做好以下三點:1、對于罰款不要避重就輕,不處理違法商家,是國家財政的重大損失;2、本人此次舉報有獎,應按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請辦案人員根據流程辦事,本人隨時配合辦案人員提供材料;3、請將答復書面郵寄在本人平臺預留地址,方便本人日后維權。請求辦案人員秉公執(zhí)法,牢記入職誓言,做到公平公正公。        

被舉報入XX茶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孟津區(qū)XX百貨商店;經營者:牛XX。申請人購買的這款XX白茶為福建茶農周XX于2008年X月X日生產,屬茶農自產自銷行為,包裝沒有生產廠家字樣(有茶農周XX的情況說明)。2009年X月孟津區(qū)XX百貨商店負責人牛XX在鄭州XX茶城經熟人介紹認識福建茶農周XX,并從他處購進XX白茶2包14塊,每款單價80元,當時白茶沒有生產標準。2015年X月X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對于此類商品才有了明確的監(jiān)管依據。該店銷售的是2015年X月X日之前生產的白茶,無法依據現在生產標準處理之前的行為,該茶餅外包裝上也無針對此茶餅功效進行描述的宣傳內容,但鑒于其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guī),已責令該店下架停止銷售。在接到舉報后,對消費者負責,讓消費者滿意的原則,積極對雙方進行調解,同意為舉報人退還購茶款280元,舉報人索要賠償款2800元,雙方差距過大未能調解成功,終止調解。舉報人舉報的虛假宣傳內容,查看其所購茶餅外包裝并無針對該茶餅功效進行宣傳的內容,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詳見附件。申請人對此不服,被申請人并未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被申請人并未告知本人復議的權力?!案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姚XX、姚XX、周XX訴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土地行政復議案的請示的答復》(2012年X月X日〔2012〕行他字第11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贛高法報〔2012〕592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姚XX、姚XX、周XX訴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土地行政復議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施行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復議機關和復議申請期限。行政機關未告知前述內容的,復議期限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

申請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主旨,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權利和期限的,應堅持有利于保護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原則,可參照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確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被申請人作出的《作出結案反饋》未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利和期限,因此,其申請復議應適用最長不超過一年的期限。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未超過復議期限。

被申請人稱該茶屬于農戶自產自銷,該茶有凈含量,生產日期,也經過緊壓改變了該茶的屬性,換句話來說地里能長出茶餅嗎?地里能長出稱抗癌癥的茶餅嗎?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以及《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規(guī)定,(茶餅)經過篩分、緊壓等工序,改變了茶葉基本自然性狀,不再是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屬于食品范圍。根據GB7718-20112.1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涉案商品有預先包裝、有凈含量350克,符合預包裝的定義。被申請人稱:2009年X月孟津城關XX百貨商店負責人牛XX在鄭州XX茶城經熟人介紹認識福建茶農周XX,并從他處購進XX白茶2包14塊,每款單價80元,當時白茶沒有生產標準,2015年X月X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對于此類商品才有了明確的監(jiān)管依據,本人是在2022年X月X日購買的茶餅也就是說銷售經營者2009年至今從未建立進貨檢查檢驗監(jiān)督義務,《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一個食品經營者從2009年進貨至2022年銷售之間從未進行合格檢查,辦案人員卻稱沒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該款規(guī)定了所有食品經營者的檢查驗證義務,是基礎,在此基礎上,還分別對下列經營者做不同的要求,這也是判斷經營者承擔具體義務的規(guī)范。食品經營企業(yè)的保存相關憑證的義務。《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該款規(guī)定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制度屬于進貨證件及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延伸。

食品批發(fā)企業(yè)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的義務?!妒称钒踩ā返谖迨龡l第四款“從事食品批發(fā)業(yè)務的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fā)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綜合而言,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食品經營者都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yè)在此基礎上應當對供貨者的合格證明文件及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的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等方面進行查驗;批發(fā)企業(yè)還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的義務。

根據相關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優(yōu)先適用,該涉案商品宣傳治病,該茶餅宣傳抗腫瘤,抗輻射,降血糖,養(yǎng)肝。被申請人稱舉報人所舉報的虛假宣傳內容,查看其所購茶餅外包裝并無針對該茶餅的功效進行宣傳的內容,查不到并不代表銷售經營者沒有違法行為,查不到并不代表沒有發(fā)生過違法行為,申請人在舉報中提到愿意配合辦案人員隨時提交證據,被申請人并未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第二十三條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1、本人在12315平臺提供的有涉案商品;2、涉案商品本身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七十一條、七十三條、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3、屬于被申請人管轄;4、在法定期限;本人舉報日期為2022年X月X日,被申請人在12315作出的結案回復日期為2022年X月X日。但是被申請人在本人舉報提交的附件中作出的不予立案日期為2022年X月X日,明顯屬于超期回復,根據第三十一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在結案回復中指出商家于2009年進貨,結案反饋并未提供商家的相關進貨單據,且被申請人稱該涉案商家是2009年進貨的,可見涉案商品違法多年,被申請人卻從未依據法律法規(guī)進行監(jiān)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3個月以上;(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對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損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購買產品的質量和檢測報告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后也沒有得到舉報獎勵。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

一、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內容作出的調查處理結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申請人馮XX于2022年X月X日通過12315平臺舉報孟津XX百貨商店銷售的XX白茶標簽標識不符合規(guī)定。我單位接到舉報后,立即組織了執(zhí)法人員展開了調查核實。經查,XX百貨商店負責人牛XX于2009年X月從福建茶農周XX處購進福鼎白茶2包14塊,每款單價80元。該款白茶系周XX于2008年X月X生產,屬于茶農自產自銷產品。當時沒有白茶的相關執(zhí)行標準,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未頒布實施,2015年X月X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對于此類商品才有了明確的監(jiān)管依據。該茶餅外包裝上無針對此茶餅功效進行描述的宣傳內容,但鑒于其外包裝標識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我單位執(zhí)法人員已責令該店下架停止銷售該款白茶。經責令改正后,該店目前已不再銷售該款白茶。

對于舉報人馮XX索要賠償款2800元的訴求,我單位積極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XX百貨商店同意為舉報人退還購茶款280元,鑒于賠償數額與舉報人索要賠償款差距過大,未能調解成功,我單位終止了調解,并建議舉報人馮XX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022年X月X日,我單位通過12315平臺向舉報人回復了處理結果。綜上,答復人認為在接到投訴舉報后,迅速啟動了調查處理程序,并積極對雙方進行了調解,處理結果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舉報人。答復人的調查處理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二、申請人馮XX提出復議申請時,已超過了復議申請期限,依法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應予以駁回。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單位于2022年X月X日通過12315平臺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了回復。申請人2023年X月X日才向孟津區(qū)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已嚴重超出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其次,針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是被舉報方,調查處理結果僅對被舉報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針對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作出的告知行為,是保障舉報人的知情權,告知行為本身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也未產生實際影響,所以,答復人無義務向舉報人告知復議期限及救濟途徑。綜上,請依法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2年X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12315平臺的投訴,稱自己于X月X日在孟津區(qū)(原孟津縣)城關XX百貨商店(XX茶)購買XX白茶,花費金額280元,發(fā)現該商品的執(zhí)行標準是GB/T31751-2015,但該商品的生產日期確是2008年,認為商家出售了標注虛假日期的商品,該商品還宣傳抗輻射、抗腫瘤、降血壓等功效,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希望商家“退一賠十”。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后,積極對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要求差距大未能調解成功,后被申請人終止調解,并告知申請人走司法途徑解決。被申請人于2022年X月X日對被投訴舉報人孟津區(qū)(原孟津縣)XX百貨商店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后作出洛孟市監(jiān)責改〔2022〕0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舉報人對投訴的XX白茶全部下架。

2022年X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12315平臺的舉報,編號為:1410322002022XXXXXXXXXXXX,稱自己于X月X日在孟津區(qū)(原孟津縣)城關XX百貨商店(XX銘茶)購買XX白茶,花費金額280元,根據GB7718之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該茶餅標識有凈含量,不應當認為是初級農產品,該商品還宣傳抗輻射、抗腫瘤、降血壓等功效,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處罰被舉報人20萬元至100萬元。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經過調查后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于2022年X月X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2022年X月X日在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回復。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在河南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的投訴單,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立案審批表、申請人在河南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單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經過調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1410322002022XXXXXXXXXXXX號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1410322002022XXXXXXXXXXXX號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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